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0********,侗族,大专文化程度,住贵州省从江县**镇**路**号**号,暂住贵州省从江县********单元**,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9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7********,苗族,本科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9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由其姐夫曾某某、表弟黄某某陪同到位于本市福田区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其前夫刘某丙参与离婚诉讼后,行至附近的莲花支路北侧时,因故与刘某丙发生争吵。在刘某丙打了被告人顾某某一耳光后,顾某某、曾某某、黄某某三人与刘某丙及陪同刘某丙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的弟弟)、王某某(刘某丙妻子)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在与被害人曾某某相互殴打中,挥拳击打曾某某的鼻部,致使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骨中隔前份骨折。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互拉扯对方时,致使王某某的右肩关节脱位。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接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深圳市莲花派出所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顾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情登记表、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涉案现场打架视频监控光盘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203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顾某某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