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市**镇**村委会**村北片**巷**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铁钎等作案工具,闯至本市**镇**村伺机作案。当发现陈某乙家门口处停放一辆黑色“羊仔”摩托车时,被告人刘某甲用铁钎撬开摩托车的车头锁,发动摩托车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逃)密谋盗窃事宜后,驾乘摩托车闯至本市**镇**村伺机作案。当发现林某某家门口处停放一辆黑蓝色“电喷2”摩托车时,被告人刘某甲撬开摩托车的车头锁,将该辆摩托车窃走逃离现场。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黑蓝色“电喷2”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57元。
3.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丙(另案处理)密谋盗窃事宜后,驾乘摩托车闯至本市**镇**村伺机作案。当发现蔡某某家门口处停放一辆奶白色“电喷3 ”摩托车时,被告人刘某甲撬开摩托车的车头锁,将该辆摩托车窃走逃离现场。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丙(另案处理)密谋盗窃事宜后,驾乘摩托车闯至本市**镇**村伺机作案。当发现薛某某家门口处停放一辆黑红色“泰国弯刀”摩托车时,被告人刘某甲上前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该辆摩托车窃走逃离现场。
5.2020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铁钎等作案工具,闯至本市**镇**村伺机作案。当发现黄某某家门口处停放一辆红色“泰国4 ”摩托车时,被告人刘某甲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该辆摩托车窃走逃离现场。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红色“泰国4”牌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40元。
6.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刘某甲的摩托车系犯罪所得,仍分别以人民币2500元、3000元、280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并卖给一外号“阿鬼”(身份不详)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6.书证;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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