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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陈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镇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镇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镇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三被告人在镇雄县马厂国有林场乌黑山林区厢子厂林点老猪湾垭口游玩时,发现被人锯断堆放在林中公路旁的三节圆木可以加工成喝茶用的大板,遂产生把三节圆木运回家的想法。三人共同商议后返回彝良租来铲车,使用刘某乙的货车、陈某某提供的钢绳将乌黑山林区护林员吴某甲锯断未及时运走的三节圆木拉回彝良县**乡**村吴某乙的改木厂作改小加工,后改小加工后的木材被三被告人分赃。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木材是壳斗科水青冈属水青冈木材;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木材价值9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5.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该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三被告人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刚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木材已经追回拍卖,拍得价钱已经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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