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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郗某某盗窃案)_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号,现住址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被告人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刘某乙将被害人王某某遗落在王滩镇青联汇农业生态园的一部vivoY93手机捡走,后交于被告人刘某甲和郗某。被告人刘某甲、郗某某修改了该手机内微信支付密码,利用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将该微信钱包内的3000元钱盗走,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郗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港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郗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竞智

检察官助理:赵小明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被告人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联系方式:1507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被告人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刘某甲《量刑建议书》1份,被告人郗某某《量刑建议书》1份;

5.单行文书1份:被告人刘某甲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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