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路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9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月28日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9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月28日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为向王某某索要自己的工程款,其伙同刘某甲等人将王某某从位于西安市**庄园**楼**号家中,强行带至西安市**区**小区一办公室内拘禁,要求王某某偿还郑某某委托王某某帮其讨回的工程款无果后,于2019年1月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驾车将王某某从西安市带至平舆县**酒店**房间,企图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王某某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表、情况说明、汇款明细等;
2.证人高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