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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住宁远县**镇**村**组。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住宁远县**镇**村**组。201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采取搭梯、翻窗入室手段,进入村民刘某乙在慈利县**镇**村**组租房经营的飞祥建材店二楼,从二楼下至一楼后,在一楼刘某乙居住的卧室化妆台储物抽屉里盗得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被害人证实被盗黄金首饰价值1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刑事判决书、视频侦查报告书等书证;

2、扣押手机4部、假身份证2张等物证;

3、证人欧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且系累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征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现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及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5张(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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