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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赵某甲非法拘禁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号,住兰州新区**镇**林场,务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乡******,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10月16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为讨要债务,经刘某乙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赵某甲并雇佣其向李某某、王某甲讨要欠款。2018年6月16日16时许,赵某甲在王某甲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家中向其索要欠款,并让王某甲打电话联系李某某。18时许,赵某甲强行将王某甲带至兰州新区彩虹城A区东门同刘某甲见面,并指使陈某某、赵某乙、卢某某(17岁)、王某乙(17岁)一同前往兰州新区二号湖寻找李某某。23时许,上述被告人及同伙在二号湖附近将李某某挟持至所驾驶的轿车内,后将李某某、王某甲强行带至兰州新区秦川镇**宾馆**房间内,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其间刘某甲殴打了李某某,直至次日14时许被警察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官:王  

检察官助理:陈雪丽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候审于兰州新区**镇**林场联系电话:1818969****;被告人赵某甲现候审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道**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1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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