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刘某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系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牧场投资人、凉城县***生态资源有限公司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捕前住凉城县**镇**村。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镇**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家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镇**村,现住凉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镇**村,现住凉城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岳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雇佣被告人贾某某打井,后刘某甲指使贾某某和被告人岳某某将村民地里项目井里的水泵拔起放进自己新打的井里。贾某某以每天15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曹 某某到凉城县**镇村民曹某某地里项目井里拔水泵,贾某某、岳某某、曹某某把水泵拔出后放进刘某甲新打的井里使用后发现不能使用,贾某某、岳某某将水泵拉至贾某某家院里。后贾某某和岳某某到宿某某地里的项目井里拔水泵,拔出后把水泵放进刘某甲新打的井里使用,后将水泵放进凉城县**镇**村村南的葵花地里。2020年3月13日,凉城县公安局依法将两台水泵扣押。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宿某某地里的项目井水泵价格为3473.1元,曹某某地里的项目井水泵价格为2288.5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57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泵2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撤销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凉城县**镇**等3个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采购合同、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管某某、曹某某、宿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岳某某、曹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岳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妙丽
检察官助理:邢彩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与凉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岳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凉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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