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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贾某某等十八人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镇**村**,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2018年1月3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401221956********,汉族,中专文化,**堂诊所**,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路**巷**楼**室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路**巷**楼**室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呼某甲,绰号“羔”,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呼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呼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柳林县**镇**街**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由太原市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戊,绰号“三”、“老三”、“三神经”,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小名“芳芳”,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04年1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己,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2015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庚,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0********,汉族,本科文化,太原市**中医院院长,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单元**,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院**单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郭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镇**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宿舍。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盂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戴某某、刘某乙、呼某甲、呼某乙、呼某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某、宋某某、冯某某、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郭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于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8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壬(未归案)与太原**医院(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街,以下简称“**医院”)院长被告人刘某庚约定,以每月5000元承包该院的中医门诊,并由该院以每副15元的价格提供中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壬组织被告人呼某丙、呼某甲、呼某乙、刘某乙、刘某戊、刘某丁、宋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刘某己等人为医托,分别到山西**医院第**附属医院,山西省**医院等省级医院门口,以单人或者两、三人不固定搭配的模式,将外地来太原市就医的群众作为目标,冒充“老乡”、“医院大夫”以及“病人家属”等身份取得就医群众的信任后,**院有专家、教授级别的大夫坐诊,将就医群众骗至太原市**医院中医科门诊看病。被骗群众在**医院中医科门诊交纳20元挂号费后,由被告人刘某辛将病人带到中医科挂有**门诊的诊室,被告人戴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先后担任坐诊大夫给就诊病人开处方单。被告人刘某辛将被骗群众带至该院中医科挂号处,由被告人郭某甲划价收费(事先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郭某甲每副中药在80元到100元之间收费),后在**医院中药房抓药。医托按照药方价格的50%提成(每张处方单背后记录了对应医托的绰号)。

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壬组织该团伙诈骗被害群众325人,涉案金额443625元。现已落实49名被害人,共计诈骗金额为77092元。

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太原市**医院中医科,以“山西**大学第**附属医院戴主任”的虚假头衔坐诊,开具处方单196份,涉案金额250360元。现有21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27586元。

从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太原市**医院中医科,以“专家”“教授”的头衔坐诊,开具处方单129份,涉案金额193265元。现有28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52883元。

被告人刘某辛负责将医托骗来的就医群众引领至挂号、划价、看病、收费、抓药处,并将领回病人的医托的绰号写在处方单的背面,被告人刘某乙负责补充每张处方单上同伙的医托,并给医托发放提成。

被告人郭某甲在该诈骗团伙中主要负责挂号、划价、收费、根据被告人刘某甲规定的按8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划价收费。

被告人张某甲在无任何药剂资格资质的情况下,在该诈骗团伙中主要负责抓取中药。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27531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31766元,现有4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5517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28489元,现有6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7278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15679元,现有4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5559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丁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45892元,现有5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10761元。

从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丙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为21592元,现有4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10563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呼某甲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53785元,现有8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13470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呼某乙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53009元,现有10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13421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呼某丙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57533元,现有9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12036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己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13543元,现有5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5197元。

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戊伙同他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25586元,现有5名被害人报案,金额为7334元。

2019年11月26日,民警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车内查获该诈骗团伙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5日由被告人戴某某、贾某某分别给被害群众开具的处方单共325张,涉案金额443625元。

案发后,除被告人刘某丙退出赃款22000元外,其余赃款未追回。

2018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使用名为“张某丙”的虚假身份信息并谎称在山西省**医院工作,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丁的信任,后被告人宋某某以自己看病住院、单位职务晋升、老家开沙厂需要钱为由,从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桥东街等地,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711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戴某某、刘某乙、呼某甲、呼某乙、呼某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某、宋某某、冯某某、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郭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戴某某、刘某乙、呼某甲、呼某乙、呼某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某、宋某某、冯某某、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郭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庚、刘某辛、郭某甲、张某甲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戴某某、刘某乙、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某、宋某某、冯某某、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郭某甲、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戴某某、贾某某、刘某辛、刘某乙、呼某甲、呼某乙、呼某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郭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1833479****)、刘某戊(1563538****)、刘某庚(1383512****)、刘某丁(1580966****)、李某某(1365364****)、冯某某(1503581****)、刘某己(1773583****)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拾伍册及散材料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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