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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贺某某等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82********,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路**号,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小区**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96********,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小区**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96********,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潘某某、刘某乙、钏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钏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刘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刘某乙、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贺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诈骗他人财物,事先选择目标、准备作案工具,邀约被告人贺某某、潘某某、刘某乙、钏某某、张某某,并于2020年12月15日在安宁市**店对贺某某、潘某某、刘某乙、钏某某、张某某进行分工安排。当晚,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潘某某、刘某乙、钏某某、张某某在被害人桂某某位于安宁市**小区**号家中,使用密码扑克牌以百家乐赌博时,操纵赌局、假借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桂某某被诈骗金额387900元,后被害人桂某某将其**号房产变卖偿还赌博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潘某某、刘某乙、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潘某某、刘某乙、钏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潘某某、刘某乙、钏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钏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9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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