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亭仔巷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亭仔巷6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苍南县矾山镇接受他人押注的六合彩投注,后转押至上家处并抽取返水获利。被告人谢某甲明知刘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仍帮其收取投注赌资。经查证,被告人刘某甲累计收受他人投注额98860元,非法获利8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手机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卢某某、朱某某、刘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57******);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