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村**楼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詹某某、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起,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房,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名称“**”)多次接受参赌人员张某某等多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然后再转给其丈夫被告人詹某某下注。经对刘某甲手机进行检查,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刘某甲共接受他人投注合计51505元。
被告人詹某某除接受其妻子刘某甲投注外,还多次接受张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经对詹某某手机进行检查,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詹某某还接受他人投注合计12360元。
被告人刘某乙系詹某某舅舅,向詹某某提供赌博网站账户,詹某某将所接受的赌资投注到该赌博网站,与刘某乙结算输赢,并从网站获得返水好处。经微信统计,詹某某向刘某乙六合彩投注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61656元,刘某乙向詹某某六合彩结算转账金额为178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詹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微信下注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詹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詹某某、刘某乙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联系电话137*******;担保人叶某某,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三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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