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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蔡某甲等三人串通投标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公寓**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28251971********,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永清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廊坊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期**施工工程招投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串通另一投标公司廊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表人、被告人蔡某甲,使被告人蔡某甲在投标中抬高投标报价,最终被告人刘某己挂靠的廊坊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5346484.31元的价格中标。

被告人刘某甲、蔡某甲、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邀请招标文件、定标会会议纪要、综合评标报告、定标审批表、投标书、投标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安某某、刘某乙、蔡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蔡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蔡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蔡某甲、张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蔡某甲、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蔡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广阳区**道**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广阳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廊坊市**道**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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