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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蔡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委**村,现租住地郴州市北湖区**期**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抓获归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委**村,现租住地郴州市北湖区**公寓**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横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归案并羁押于珠海市看守所,于2019年6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郴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郴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另外处理)系益阳老乡,刘某甲在郴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过放贷工作。2018年9月左右,刘某甲、蔡某某、孙某某每人出资入股的形式,租用郴州大华天都3栋2313室成立“四海金融公司”(无工商注册及金融许可资质),三人平摊利益和风险。三人既是老板也是工作人员,刘某甲负责开展业务等全盘工作,蔡某某负责管账,三人均负责催收、家访。四海金融公司对外宣传、包装为无需抵押担保,快速放款等虚假内容,通过刘某甲之前在信和汇金公司掌握的信息资源及其他金融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诱骗被害人到四海金融公司贷款,并让被害人提供身份资料、房产信息、地址等资料后,再进行“家访”(并收取家访费),对于已经借贷多家公司的被害人同时也会采用财物抵押、拍摄裸照等方式为公司催债及非法获利提供有利条件。还让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还款承诺书、开锁委托书等方式进行贷款,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均为一式一份,放款时以“行业规矩费用”为名扣除服务费、保证金、押金、“砍头息”、资料费之类的费用后转账给被害人,放款后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公司还采用不同账号切换进行放款、收款,制造虚假流水、并单方认定违约、以贷还贷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被害人出现逾期后,刘某甲等人先是采用电话、信息进行施压催收,如被害人无钱还款,之后升级为上门守候、滋扰等方式进行施压逼债,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经侦查,刘某甲、蔡某某、孙某某以四海金融公司名义或者刘某甲个人对多名被害人进行诈骗,现已核实的如下:

(1)2018年6月6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刘某甲,刘某甲要求黄某某支付300元的家访费后进行了家访。6月7日,刘某甲要求黄某某提供相关资料后,还让黄某某提供38克金器进行抵押借款,诱骗黄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以所谓行业规矩的名义扣除押金、服务费等2100元,随后刘某甲通过支付宝转给黄某某7900元。根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6月6日至9月17日,黄某某累计转账给刘某甲20450元。但刘某甲单方认定黄某某该笔借款还的都是利息及逾期费。

2018年9月22日,刘某甲等人明知黄某某已向多家公司借款,且在刘某甲单方面认定黄某某第一笔借款未还完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再次以四海金融公司名义向黄某某放贷。并要黄某某以苹果手机抵押,签订虚高合同等,随后刘某甲要蔡某某微信转账给黄某某1万元。黄某某收到钱后,刘某甲马上以行业规矩等名义的费用(3300元)及第一笔借款利息1400元为由,要求黄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转给刘某甲4700元。后来黄某某因被多家借贷公司催债到外地躲债,刘某甲、蔡某某等人为此到黄某某家中及其父亲单位郴州八中逼债。2018年10月19日,黄某某及家人通过南塔派出所调解,刘某甲在收到黄某某的8800元现金还款后,暂时达成和解。但刘某甲只归还了黄某某9月22日签订的借条、手机等,没有归还之前那笔借款抵押的金器、借条。刘某甲称之前的还款都是利息,本金没有还,后刘某甲将黄某某的金器以9000余元变卖,经鉴定,金器价值人民币13745元。

根据银行流水,被害人黄某某第一笔借款(刘某甲个人借款)实际到账7900元,黄某某还款35595元(含金器价值);第二笔借款(四海金融公司借款)实际到账6700元,黄某某还款8800元。刘某甲个人获利27695元,四海金融公司获利2100元。

(2)2018年底,被害人何某某被其他金融公司催债,后向刘某甲提出借款。2019年1月21日,刘某甲让何某某与四海金融公司签订金额1万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代为开锁委托书等,并拍摄何某某的裸照作保证的手段向被害人放贷。被害人何某某实际得3900元,后何某某陆续还款4100元,之后无力再还款。为此刘某甲多次通过微信辱骂、威胁等方式逼债。该笔借款四海金融公司获利200元。

(3)四海金融公司成立前,被害人王某某陆续到刘某甲处借款。四海金融公司成立以后,2018年10月5日,刘某甲让王某某在四海金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方式借给王某某1万元,王某某实际得8800元。2018年11月25日,在王某某上一笔钱还未还清的情况下,刘某甲让王某某再次签订1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支付9000元。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4月6日为止,被害人王某某向四海金融公司借得这两笔借款共计2万元,实际到账17800元,在累计还款15700元的情况下,刘某甲等人以之前还的都是利息、违约金为由对王某某进行威胁、辱骂催债,2019年5月29日晚,刘某甲正在向王某某催债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4)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四海金融公司的小卡片号码联系刘某甲借款,刘某甲、蔡某某等人采用签订虚假协议合同、以贷还贷、介绍被害人到何金处(另案处理)借款还贷等方式诈骗刘某乙。刘某乙从四海金融公司第一笔借款开始,之后刘某甲明知刘某乙上笔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到店滋扰方式等催收,让刘某乙继续借款,债务不断累加,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从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9日,刘某乙在四海金融公司累计借款实际到账99031元,还款99279元,四海金融公司在刘某乙处获利248元。

(5)2018年11月20日,被害人曹某某到四海金融公司借款,签订1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得7000元,曹某某还款合计3165元后,刘某甲见被害人没有钱还款,于2018年12月5日再次让曹某某签订1.5万的借款合同,实际得9700元。后曹某某没有还款,刘某甲、蔡某某等人到资兴逼曹某某还款但未联系上。

(6)被害人李某乙与刘某甲在2017年11月就已经认识,两人一直有借贷关系。四海金融公司成立后,刘某甲于2018年11月17日将李某乙还欠其2万元的债务转到四海金融公司,诱使李某乙签下34965元的虚高借款合同。之后蔡某某转给刘某甲2万元,即把李某乙的2万元欠款债权转到了四海金融公司名下。后来李某乙向四海金融公司累计还款28113元才把这笔借款提前结清,四海金融公司获利8113元。

(7)被害人樊某某是通过刘某甲在宣传银行卡业务的时候认识的,之后刘某甲宣称四海金融公司是正规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诱骗被害人樊某某四次借款:

2018年10月13日,让樊某某签1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扣除行业规矩费等费用之后实际转账6667元;

2018年10月23日,刘某甲等人明知樊某某第一笔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再次借款给樊某某,以贷还贷,并其签1.3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实际到账1万元;

2018年12月4日,刘某甲等人让樊某某抵押黄金,并签下1.5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实际到账1万元;

上述三次借款,樊某某拟借款53000元,实际到账35267元,樊某某还款57793元,四海公司获利22526元。

2019年5月22日,刘某甲等人让樊某某与公司签1.5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实际到账1.05万元。之后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未能收取2019年5月31日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2000元的利息。

(8)2018年11月18日,被害人周某某因急用钱到四海金融公司借款,刘某甲让周某某提供身份证、家人联系方式等,并进行了家访,之后让周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代为开锁合同等。周某某向四海金融公司借款2万元,要放款时刘某甲提出要扣除利息等行规费用,刘某甲给周某某转账2万元后,周某某转5000元给蔡某某,周某某实际得1.5万元,周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还款1.8万元结清该笔欠款,四海金融公司获利3000元。

2018年11月28日,周某某向四海金融公司借款2万元,刘某甲给周某某转账2万元后,周某某转4000元给蔡某某,周某某实际得1.6万元。后刘某甲催周某某还款,见周某某没钱还款,刘某甲在明知周某某上笔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一直陆续借款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还给四海金融公司36500元结清公司欠款,四海金融公司获利20500元。

刘某甲不断催周某某还款并继续放贷,周某某在刘某甲个人处多次借款实际到账93700元,还款139850元,刘某甲个人获利46150元。

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记录、档案袋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记录、手机照片及截图内容等;

2.证人证言:古忠华、曾华君、黄文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郴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恒信弘正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郴州分所司法审计意见书、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曾某某等人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采取“套路贷”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刘某甲个人及以四海金融公司的名义诈骗他人人民币130532元,数额巨大;蔡某某以四海金融公司的名义诈骗他人人民币5668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代雄

2019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侦查卷十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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