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蒲某某、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蒲某某、刘某乙于2019 年5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肿瘤医院西门公交车站附近,以销售抗癌药物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男,63岁,内蒙古人)人民币68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姚某某(已起诉)于2019 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肿瘤医院西门公交车站附近,以销售抗癌药物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女,41岁,河北省人)人民币6600元。
被告人刘某甲、蒲某某、刘某乙伙同姚某某(已起诉)于2019 年8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肿瘤医院南门辅路附近,以销售抗癌药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高某乙(女,58岁,内蒙古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蒲某某伙同姚某某(已起诉)于2019 年8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肿瘤医院南门辅路附近,以销售抗癌药物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女,50岁,山西省人)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刘某甲、蒲某某、刘某乙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蒲某某、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蒲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7册,硬盘1个;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五眼果2袋,移动电话3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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