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巷**号,现住上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大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村委会**巷**号住宅内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莫某某是刘某甲的租客,平时为赌场的运营提供帮助。刘某甲负责提供场所、木桌、扑克牌,莫某某负责为赌场开门、购买烟水及门内外把风。后该赌场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民警捣毁,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莫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乙、冯某某等18名人员,现场查获赌资16230元、扑克牌一副、木桌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莫某某开设赌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检察官助理:肖 霞
2020年3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7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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