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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苗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4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山东省曹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乡**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室,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西安市长安区人,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4********,山东省曹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苗某某、刘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禾道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某甲代表公司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关家村租用其村二组的土地,村民一直不同意,刘某甲找关某某给村民找工作。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参加二组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时,称将租来的土地用于采挖沙石,村民一致反对。刘某甲认为关某某将其欺骗了,于当晚伙同刘某乙,驾驶一辆白色无牌越野车来到关某某居住的水泥店,将关某某拉上车,驱车来到沣峪口,之后拉上在沣峪口等候的苗某某,苗某某上车后,与刘某乙同坐在车后排,将关某某夹在中间,防止其逃跑。刘某甲开车到沣峪口黎元坪河西农家乐西边的草丛,四人下车后,刘某甲抱怨关某某在租地一事上没有给他帮忙,并认为关某某骗了自己,随后刘某甲、苗某某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肌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殴打结束后,刘某甲、苗某某、刘某乙再次将关某某拉上车。刘某甲扬言要将关某某拉倒河南去,当车开到临潼区时,关某某见此情况,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遂答应回去给二队村民做工作,帮助刘某甲租地。后刘某甲将关某某送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苗某某、刘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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