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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白某甲等盗伐林木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乡**街**号,务工,现住和某某**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街**巷**号,个体,现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丙,曾用名白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乡**街**号,务农,现住和某某**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白某甲、白某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丙、刘某甲盗伐林木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21日至23日的白天,被告人白某甲伙同被告人白某丙、刘某甲携带刀锯,到位于和某某**村后面的**林场**国有林地盗伐落叶松树35株、油松树4株,共计39株,制成1.2米长木材共计198件。后由被告人白某甲驾驶其皮卡车,于2019年11月21日、22日、23日晚分别拉运67件、65件、66件木材,共计198件木材至岳某某经营的和某某**木材经营销售站出售。11月**日,岳某某通过微信给白某丙转账支付木材款4580元。收到钱款后,被告人白某丙将其之前垫付的油钱、饭钱扣除后,分得赃款1100元。11月26日,白某丙通过微信给白某甲转款1280元,给刘某甲转款2200元(其中1000元为白某丙偿还刘某甲的钱款,余款为盗伐林木所得的赃款)。2019年12月23日,在岳某某经营的和某某**木材经营销售站内查获由被告人白某甲伙同白某丙、刘某甲将盗伐的木材出售至该销售站的落叶松木材116件,其余82件木材已加工出售。2020年5月21日,经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被盗伐39株树木,立木蓄积为5.1985立方米。

2、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白某甲携带刀锯到位于和某某**村后面的**林场**国有林地,盗伐油松树5株、落叶松树3株,共8株,制成1.2米长的油松木材20件、落叶松木材9件,共计29件,因白天不敢拉运,后白某甲将砍好的木材留在了山上。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白某丙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携带刀锯到**林场**国有林地,盗伐油松树和落叶松树,制成1.2米长木材约10余件,在砍伐木材过程中因有车经过害怕被举报,二人便离开了,将当天砍好的木材留在了山上。后白某甲得知白某丙和刘某甲也在山上砍伐了木材,便叫白某丙和刘某甲一起去拉木材。12月7日晚,被告人白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晋K****7银灰色东风牌面的车,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白某丙驾驶其车牌号为晋K****0银灰色五菱牌面的车,相跟到位于和某某**村后面的**林场**国有林地,白某甲将之前其盗伐的29件木材装到其驾驶的面的车上,白某丙和刘某甲因之前盗伐的木材少,当晚又盗伐了油松树和落叶松树,制成1.2米长的木材约10余件,被告人白某丙伙同刘某甲两次盗伐落叶松树3株、油松树3株,共6株,制成1.2米长的落叶松木材15件、油松木材12件,共计27件。后白某丙和刘某甲将盗伐的27件木材装到刘某甲的面的车上。当晚23时许,被告人白某甲伙同白某丙、刘某甲驾驶面的车拉运木材行驶至和某某**村路段时被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白某甲盗伐的8株树木的立木蓄积为1.0644立方米。被告人白某丙伙同刘某甲盗伐的6株树木的立木蓄积为0.768立方米。涉案被盗伐14株树木,立木蓄积为1.8324立方米。

二、被告人刘某甲盗伐林木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携带刀锯驾驶其车牌号为晋K****0的银灰色五菱牌面的车,到位于和某某**村后面的**林场**国有林地,盗伐油松树2株、落叶松树1株,共3株,制成1.2米长木材12件,后该驾车将木材拉运至岳某某经营的和某某**木材经营销售站出售,被告人刘某甲得赃款240元。2020年5月21日,经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被盗伐3株树木,立木蓄积为0.3818立方米。

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丙、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在盗伐林木犯罪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共同盗伐林木,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丙参与盗伐林木犯罪二次,其中白某甲盗伐林木立木蓄积6.2629立方米,白某丙盗伐林木立木蓄积5.9665立方米。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伐林木犯罪三次,盗伐林木立木蓄积6.3483立方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白某甲、白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白某甲、白某丙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白某甲、白某丙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丙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凤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白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随案移送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80元,面的车两辆、皮卡车一辆、皮卡车钥匙一把、刀锯三把、头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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