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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由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被告人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镇**小镇**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在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卖给被告人王某某“中盐牌”食用盐30余吨。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李某某在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销售给当地各商店食用盐共计300余吨。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销售给黑龙江克东瑞信达原生态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食用盐600余吨。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向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二百余家超市批发“中盐牌”食用盐共计70余吨。

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销售给克东县博瑞饲料有限公司、格瑞恩饲料有限公司食用盐320余吨。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销售给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食用盐450余吨。

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由某某在明知刘某甲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在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帮助刘某甲卖给被告人王某某“中盐牌”食用盐30余吨。

案发后,在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食用盐300余吨,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食用盐110余吨。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由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账本、进货单;

2.证人张某某、夏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由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由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由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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