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无前科,住**镇**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住根河市**路**号,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海拉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呼伦贝尔**有限公司**刘某甲于2017年5月10日开始使用个人在**一处房产做抵押,(**区**平米商业房产)向**银行呼伦贝尔分行贷款共计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刘某甲在陈巴尔虎旗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贷款为期一年,刘某甲在**银行贷款期间通过**银行**田某某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替换,并支付给田某某4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5月4日将真实的不动产权证抵押给了海拉尔区**有限公司,刘某甲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在审核档案时发现刘某甲所抵押的不动产权证是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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