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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回收废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8********,汉族,文盲,个体回收废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甲(系刘某甲的妻子),先后三次在其开设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废品收购店里,明知刘某乙(另案处理)前来出售的全新自来水阀门配件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废品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和测算,其收购的自来水阀门配件价值约6.2万余元。经查,上述物品系刘某乙在萧山区**街道**社区安置房里窃得的赃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其收购的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失窃单位提供的阀门配件价格情况说明、供水公司特供材料报价单、阀门配件价格明细、发票、出库单、失窃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王某乙、杨某某证言、归案经过、视听资料文字说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

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均在家候审

2、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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