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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重庆市黔江区被抓获,2019年12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吉林省松原市被三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辅警的身份,通过公安数据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公民个人信息拍照片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王某某,并收取一定费用,非法所得12531.19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再次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刘某乙,非法所得21730元。被告人刘某乙将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张某某,非法所得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给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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