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某,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2月到8月底,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贩卖月卡、季卡、年卡等合计300张,牟某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出赃款2000元。
2.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间,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被告人沈某某贩卖月卡、季卡、年卡等合计654张,牟某7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退出赃款7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苹果6plus手机、360手机等物证、书证;
2.证人崔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以牟某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罚金74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哲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7******53、15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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