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男,1952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52******** ,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0 月14 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10 月15 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毛某甲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并追加毛某甲为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吉水县**镇**村**自然村村民毛某甲家后门与村民毛某乙家后门间有一块空地,因村民毛某丙想在被告人毛某甲家后门不远空地处新建房屋,毛某丙便聘请挖机师傅罗某某将毛某甲家后门土包上的泥土推倒填平,致使毛某甲家后门的一条小路及一些柑子树、桂花树等物被填埋,毛某甲多次提出阻止未果。后经过村干部协调,提出在毛某甲家后门修建一条新的小路,但毛某甲未同意。
2019年5月20 日早上7 时左右,毛某丙和挖机师傅罗某某欲继续挖土填埋,毛某丙找到被告人毛某甲,要求毛某甲尽快将后门沙石等物移开,否则沙石会被填埋,双方因此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毛某丙与毛某甲扭打在一起,毛某丙在扭打中倒地,毛某甲便用脚踩住已倒地的毛某丙的头上,并用拳头朝毛某丙身上殴打。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毛某甲妻子)见状也持一木棍过来和毛某甲一起殴打倒在地上的毛某丙,刘某甲用木棍朝倒在地的毛某丙的腿部等位置不断击打,后被路过的村民刘某乙将打架双方劝开并将刘某甲的木棍拿走。
经鉴定,被害人毛某丙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第3-7 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 年5 月21 日,被告人刘某甲、毛某甲二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毛某甲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交代其犯罪事实,均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