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67号
被告人刘某甲(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未婚,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科菀工业园鼎翔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未婚,东莞市黄江镇钰华炭纤维模具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段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经过本市黄江镇田心村田心广场附近的美宜佳门口时,被害人马某某无意将一玻璃瓶砸到刘某甲,刘某甲认为马某某是故意的,但见马某某一方人多就先离开,并随即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以及杨某某、刘某乙、伍某某(后3人另案处理)等人回来找马某某,段某某携带玩具枪一把以及匕首一把,后将匕首交刘某甲使用,张某某、杨某某在广场附近取得铁棍各一根。次日1时许,上述人员在田心村田心广场找到马某某一方,双方发生口角,争论未果后刘某甲将马某某推倒在地,右手持刀朝马某某挥砍后踢打马某某。张某某和杨某某紧随其后,两人右手各持一铁棍朝马某某击打。“谢某某”(另案处理)先朝马某某扔啤酒瓶,后又从段某某处拿玩具手枪出来恐吓马某某一方。其余部分人员则上前用脚踢马某某。随后刘某甲一伙人逃离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破案后,匕首及玩具枪均已起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段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马某某赔偿5万元,并取得了马某某对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等书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段某某及同案人员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段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刘某甲、张某某、段某某一方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对段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1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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