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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梅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码:2202821993********,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罪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码:2201251982********。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街**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码:2201031979********。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4********,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园**。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码:2201041989********,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里**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罪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83********,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里**。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79********,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里**。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梅某某、于某甲、孙某甲、李某甲、唐某某、刘某乙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机关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2月购买赌博账号,组织他人进行“百家乐”、“龙虎斗”等形式的网络赌博,并为赌博网站招募于某甲、孙某甲等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雇佣庄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管理赌博网站及收发赌资。被告人李某甲在刘某甲处按比例占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及庄某某赌博账户共计接收赌资人民币392,524元。

被告人梅某某曾在刘某甲处购买赌博账号,又于2019年5月通过网络自行购买赌博账号并接收投注,其组建“吉林”、“韩国”两个微信****,组织他人进行“快三”网络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唐某某为其管理赌博微信****,收取和结算赌资。被告人刘某乙系唐某某前夫,其在明知唐某某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截止案发,被告人梅某某赌博账户接收赌资人民币181,750元,通过被告人唐某某、刘某乙银行卡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963,369.72元,合计接收赌资人民币1,145,119.72。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初,分别在刘某甲、梅某某、郝某某等人处获得赌博账号并接收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截止案发,被告人孙某甲共计向刘某甲、梅某某等上线转入赌资共计人民币297,042.76元。

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6月在被告人刘某甲出购买赌博账号并接收投注,组建名为“天下”的微信****,组织他人进行“快三”网络赌博。截止案发,被告人于某甲向上线刘某甲转入赌资共计人民币42,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3、赃物照片;

4、微信聊天记录;

5、微信****;

6、银行****。

(二)证人范某某、张某甲、于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孙某乙、李某乙、张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甲、梅某某、于某甲、孙某甲、李某甲、唐某某、刘某乙供述和辩解

(四)搜查笔录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梅某某、于某甲、孙某甲、李某甲、唐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甲、梅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甲、于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唐某某、刘某乙为开设赌场提供服务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梅某某、于某甲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唐某某、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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