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市,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市,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和2020年05月0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另外,本院于2020年03月0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05月1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及**籍男子刘某乙(在逃)共同贩卖毒品给**籍男子肖某某,缴获冰毒两小袋,共计0.6克。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缴获的两小袋白色晶体状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明知是毒品,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及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20年07月0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杨某某被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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