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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杨某某等盗窃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吉林省****************200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66********,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无固定地址。2012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1月26日释放。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栋*单元*楼**。2016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400元;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杨某某、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组成盗窃团伙流窜作案,盗窃过程中,刘某乙负责开车接应,杨某某负责选择目标进行盗窃,刘某甲负责望风掩护。2020年**月**日,三人来到伊通满族自治县***镇,随后杨某某、刘某甲登上伊通至范家屯客车,盗窃了乘客郑某某随身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现金480元,得手后,三人驾车又流窜至长春市以同样的方式,在***路公交车上盗窃乘客韩某某随身手机一部;在***路公交车上盗窃乘客徐某某钱包一个(内含人民币1690余元,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三张);在***公交车上盗窃乘客张某某随身手机一部,三人总计盗窃现金2170余元、手机三部。经价格认定,三部手机总价值为1167元。同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案件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案件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无视国法约束,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有同类前科,且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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