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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2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号。2007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中旬,倪某某伙同吴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浦东新区**镇多地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雇佣康某某、陈某甲(均另行处理)等人为赌场从事开窑车、搭棚等工作,多次组织赌客陈某乙、唐某乙、张峰、顾某某、沈某某等人至上述赌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倪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19年10月至案发,潘某某伙同潘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浦东新区**公园附近开设“二八杠”赌场,由唐某甲、张某乙(均另行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洗牌、上牌、卖香烟等工作,由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场提供场地、安排工作人员、并在赌场内负责看场和管理。期间,赌客陈某乙、唐某乙、张某某、顾某某、沈某某、汤某某、刘某乙、严某某、丁某某等人多次至上述赌场进行“二八杠”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潘某某、倪某某、刘某乙、唐某甲、汤某某、唐某乙、张某甲、严某某、康某某、陈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事实;

2.证人徐某某、陈某乙、顾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倪某某、吴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在本市浦东新区**镇多地开设“二八杠”赌场的事实,以及赌场内的人员架构和赌博情况;

3.证人张某乙、陈某乙、顾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至案发期间潘某甲和潘某乙在本市浦东新区**公园附近开设“二八杠”赌场的事实,以及赌场内的人员架构和赌博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到案的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证言四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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