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刘亚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保,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刘亚东、李保、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18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亚东、李保、聂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深圳路拓海雅竹工地上,将被害人刘某乙的700余个扣件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批扣件价值人民币1750元。
二、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亚东、李保、聂某某及陈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深圳路拓海雅竹工地上,将被害人刘某乙的1000余个扣件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批扣件价值人民币2500元。
三、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亚东、李保、聂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国林春天建筑工地上,将被害人瞿某某的900余个扣件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批扣件价值人民币2250元。
四、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亚东、李保、聂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德溪大桥下桃源析居建筑工地上,将被害人贺某某的900余个扣件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批扣件价值人民币2250元。
五、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亚东、李保及陈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新基家园建筑工地上,破窗进入活动板房内,将被害人青某某的50圈10平方的电线盗走,并将盗得的电线焚烧去皮后将铜芯线卖给他人,卖得人民币150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批电线价值人民币23750元。
六、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亚东、李保、李某乙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新基家园建筑工地上,刘亚东、李某乙将监控破坏,李某乙将仓库房门踢坏,随后三人进入仓库内,将被害人青某某的52圈10平方电线和30圈2.5平方电线盗走,并将盗得的电线焚烧去皮后将铜芯线卖给他人,卖得人民币165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批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7880元,被破坏的一扇仓库门价值人民币147元、一个监控摄像头价值人民币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青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亚东、李保、李某乙、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亚东、李保、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东、李保、李某乙、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刘亚东、李保盗窃数额巨大,李某乙、聂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东、李保、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聂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亚东、李保、李某乙、聂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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