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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等4人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老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又名“烂”,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3********,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飞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 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4月2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7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因怀疑被害人潘某甲偷其妻子内衣裤焚毁,遂赶至临安区**街道**村**号**室被害人潘某甲的出租房内,采用打巴掌的方式对被害人潘某甲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又将被害人潘某甲带至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北侧小公园内,纠集被告人刘某乙、李某甲、朱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竹竿打等方式对被害人潘某甲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潘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甲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户口证明、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甲、雷某乙、刘某丙、潘某乙、潘某丙、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检察员:阮  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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