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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等赌博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镇**局对面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镇**寨**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镇**小区低层**排**单元**室,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李某甲、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3日、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借用、租用任某某住所、刘某乙经营的养牛场、苏某甲住所、夏某某住所、王某甲住所、皮某某住所等8个地点以推牌九、打麻将、跑得快方式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20余人,抽头渔利10000余元。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赤城镇步云桥西废旧游乐场内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查获赌资39562元。

为逃避打击,被告人刘某甲雇佣癌症患者刘某乙为赌局担责,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与刘某甲聚众赌博行为,并帮助联络赌博地点、雇佣放风人员、驾车运送赌具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案发后,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2020年2月8日(元宵节)后至2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居住的家为刘某甲聚众赌博提供场地、联络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累计参赌人员20余人。2020年3月初被告人任某某为刘某甲联系刘某丙经营的吕和堡村村南养牛场院内平房聚众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具、椅子凳子等赌博用具;

2.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赤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款收据、人口信息查询;

3.证人夏某某、王某乙、贾某某、陈某甲、苏某乙、范某某、王某丙、李某乙、周某甲、刘某丁、杨某某、高某某、陈某乙、白某某、尚某某、朱某某、杜某某、王某丁、肖某某、郑某某、陈某丙、李某丙、周某乙、王某甲、乔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乙、苏某甲、皮某某、刘某戊、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6.赤城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镇**小区低层**排**单元**室,联系电话1593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监控视频光盘3碟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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