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门头沟区王平地区**村**号院**号,无业。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山东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将案件移交金昌市公安局管辖,同日被金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现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室,无业。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金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靖边县**路**园**号楼**单元**,无业。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白春波,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现住金川区**楼**楼**号,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金昌市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21日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金昌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2020年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以曲某某的名义在金昌市金川区注册成立金昌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在**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预谋利用公司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赚钱。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每月最多只能申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为顺利增量申领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工作人员,由李某甲向税务部门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以及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货物流的虚假材料,骗取税务部门信任,2018年4月金焱达公司从原金昌市国税局共申领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李某乙通过中间人联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和卖家后,由刘某甲将部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石家庄李某甲处,狄某某将另一部分发票送至济南李某乙处。之后,四人将所得赃款予以平分。

1.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申领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其中2份作废),将剩余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中间人向山东**甲煤业有限公司、山东**乙煤业有限公司、山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予以虚开,票面总金额49571017.19元,总税额8427072.81元。上述发票均被受票公司认证并抵扣销项税额。

(1)2019年4月15日、4月16日,**公司向山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票面总金额23931600.02元,总税额4068371.98元。

(2)2018年4月16日,**公司向山东**甲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总金额18376835.12元,总税额3124061.88元。

(3)2018年4月16日,**公司向山东**乙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总金额7262582.05元,总税额1234638.95元。

2.2018年4月16日至4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在**公司与上游开票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从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等17家上游企业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64份,票面总金额66244251.95元,票面总税额11261522.58元,上述发票均被**公司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1)2018年4月20日,**公司让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2307.75元,总税额423692.25元。

(2)2018年4月23日,金焱达公司让西安**甲工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4999893元,总税额849982元。

(3)2018年4月25日,**公司让**甲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4984615.5元,总税额847384.5元。

(4)2018年4月24日,**公司让西安**乙工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4991582.81元,总税额848569.19元。

(5)2018年4月25日,**公司让西安**丙工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4984615.5元,总税额847384.5元。

(6)2018年4月23日,**公司让西安**经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4999893元,总税额849982元。

(7)2018年4月20日,**公司让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2307.75元,总税额423692.25元。

(8)2018年4月24日,**公司让西安**乙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面总金额2990769.3元,总税额508430.7元。

(9)2018年4月20日,**公司让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9946.5元,总税额424991元。

(10)2018年4月20日,**公司让西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9946.5元,总税额424991元。

(11)2018年4月23日、4月24日,金焱达公司让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票面总金额15737354.21元,总税额2675349.79元。

(12)2018年4月28日,**公司让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总金额999991.5元,总税额169998.5元。

(13)2018年4月28日,**公司让沈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9978.75元,总税额424996.25元。

(14)2018年4月26日,**公司让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总金额1495384.65元,总税额254215.35元。

(15)2018年4月28日,**公司让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票面总金额2575772.23元,总税额437881.3元。

(16)2018年4月20日,**公司让荆州市**甲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9946.5元,总税额424991元。

(17)2018年4月28日,**公司让荆州市**乙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9946.5元,总税额424991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利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获利2766000元,其中购买抵扣用进项票支出1394300元,银行扣除手续费750元,剩余1370950元被四人瓜分,李某甲分得329375元(另用于个人消费花销54200元),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每人分得329125元。2018年5月,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及时认证抵扣,产生822469.35 元增值税税款,李某甲筹集497469.35元、刘某甲、狄某某共筹集325000元用于补缴税款。2018 年8月10日、11 月14 日,李某甲、刘某甲分别两次补缴应纳增值税税款21000元。

(二)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注册成立金昌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以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获利。

1.2018年9月21日,**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金额2403781.29元,总税额384605.01元。上述发票已被认证并抵扣销项税额。

2.2018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让河北省元氏县**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元氏县**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市**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票面金额8940813.25元,总税额1381397.75元。上述发票均已被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1)2018年9月26日、9月27日,**让山东省菏泽市**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总金额8121940.52元,总税额1299510.48元。

(2)2018年9月30日,**让河北省元氏县**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面总金额319327.28元,总税额31932.72元。

(3)2018年9月30日,**让河北省元氏县**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总金额499545.45元,总税额49954.55元。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省青岛市、滨州市注册成立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等10 家企业,在明知上述公司不具有实际生活经营活动情况下,为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8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 份,票面总金额18004506. 95 元,总税额2508597.6 元。上述发票均未被认证抵扣税款。

1.2019年2月26日,茂兴合图贸易有限公司为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总金额921982.8元,总税额147517.2元,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总金额947393.11元,总税额151582.88元;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总金额442305.6元,总税额70768.88元。

2.2019年2月26日,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为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总金额931321元,总税额149011.4元。

3.2019年3月9日,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祁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票面总金额2058125元,总税额329300元。

4.2019年3月14日,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总金额99720.98元,总税额15955.36元。

5.2019年3月14日,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总金额99827.59元,总税额15972.41元。

6.2019年3月14日,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总金额99720.98元,总税额15955.36元。

7.2019年4月18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济南**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67699.2元,总税额320800.8元。

8.2019年4月23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济南**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4943097.5元,总税额642602.5元。

9.2019年4月24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滨州**矿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7787.5元,总税额324712.5元。

10.2019年5月22日,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山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总金额2495525.69元,总税额324418.31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共计15151517.93元,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共计7968208.47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利用金昌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11261522.58元,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7583603.46元;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利用金昌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1381397.75元,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384605.01元;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利用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25085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金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公章、金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金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印鉴入网证、金昌市**有限公司公章、金昌市**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等物证;2.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明细清单、帐簿资料清单、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补充调查报告、税务登记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镍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狄某某现羁押于金昌市看守所。

2.侦查卷28册、光盘35张;讯问笔录、询问笔录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