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江西省信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江西省信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于三日内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自己发布及叫被告人李某甲帮忙发布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
1、2020年1月26日,被害人魏某甲在微信群里看到刘某甲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与刘某甲联系并确定以1元每个的价格购买5万个口罩,魏某甲通过微信付给刘某甲5万元。刘某甲收到该5万元后转给李某甲,李某甲明知刘某甲没有口罩来源仍协助刘某甲收款。后刘某甲一直没有发货,在魏某甲多次催促并提出报警后,刘某甲通过微信退回魏某甲22500元,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刘某甲尚有27500元未退还魏某甲。
2、2020年2月份左右,被害人顾某甲在微信群里看到刘某甲发布有口罩销售的信息,与刘某甲联系后确定以4.2元每个的价格购买1000个医用口罩,顾某甲通过微信付给刘某甲4200元。随后,刘某甲一直没有发货。顾某甲多次催促下,刘某甲向顾某甲发出1000个普通口罩。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骗取他人财物31700元,李某甲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2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魏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仍予以协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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