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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84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0********,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村**路**段**号巷**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村**街**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甲从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站下载了二款试用版激光切割电脑排样软件(CypNest、TubesT),在未经著作权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破解加密程序,并将破解后的盗版软件上传至网络云盘。嗣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微信朋友圈推销盗版软件,通过发送网盘链接由客户自行下载、使用加密管理平台向客户发送软件授权码等方式销售上述二款侵权软件。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销售侵权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94583.82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司代表钱某某的陈述证实,**公司系CypNest、TubestT软件著作权人,且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系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涉案侵权软件牟利的事实。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济宁**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云盘注册信息、用户文件信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码信息、用户信息、账号许可信息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网盘服务商、软件加密平台调取相关数据的情况。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销售的侵权软件与**公司正版软件具有同一性。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英杰

检察官助理陈颖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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