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8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6日,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签订承建合同,**建筑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全权委托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刘某甲与**食品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承建**食品公司的十个“**”建设项目工程。2016年2月1日,**食品公司与郑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告人李某某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以劳务大清包的方式将该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某甲(已判刑)。之后,张某甲组织人员施工,并聘请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彭某某(已判刑)负责工程的技术和管理工作。2017年9月上旬,张某甲将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3#仓脚手架支撑系统施工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某乙(已判刑)。2017年9月15日凌晨4时20分许,在施工过程中,该3#仓内的脚手架支撑系统坍塌,造成谢某某、聂某甲、王某甲三人死亡和王某乙、聂某乙、刘某乙三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并审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未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三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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