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广西南宁市**区**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大专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了偿还他人的欠款,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夫妇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商量利用假的房产证作抵押来向被害人韦某某借钱。先由刘某甲去合浦县伪造了三本假的房产证,后两人以建工程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于2013年9月1日、20日分别利用伪造的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韦某某共借款15万(人民币,下同),约定2014年1月30日还。借款到期后经韦某某多次催促还钱,刘某甲、李某某夫妇在还了1万元和一些利息后就以各种借口推辞拒不还钱。2014年刘某甲、李某某均更换联系方式、并分别外出南宁、广州等处逃避至今。2015年,韦某某发现联系不上刘某甲、李某某,遂将两人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法院以两被告人缺席判决韦某某胜诉,后韦某某发现两被告人抵押给其的证号为00005111号、00003288号的两本房产证均系伪造,便报案至浦北县公安局。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借条、伪造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刘某乙、周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权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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