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伙同“某某某”(郭某某)以及另外一名男子在**村委会**村的一空地处、**队的一树林内开设赌场,负责提供场地进行抽水渔利,其中李某某是在郭某某安排下负责在赌场进行抽水渔利,其抽水渔利获取的钱交给刘某甲,再由刘某甲转交郭某某,李某某抽水渔利的工资由郭某某负责结算,刘某乙、陈某某二人是在刘某甲的安排下负责赌场的路口放风,其二人工资每日300元人民币由刘某甲负责结算,以上人员一直将赌场开到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共做8日,每日分下午与晚上进行两场赌局,每场赌局涉赌人员在30人至40人不等,抽水渔利在6000元人民币至8000元人民币,并在赌场当场查获李某某交给刘某甲的抽水渔利共计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有关物证;4、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实施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检察官助理:梁大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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