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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镇**村**村**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14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伙同罪犯肖某某、罪犯刘某乙等人在长沙市岳某某**路与**酒店二楼经营沐莲池休闲会所,组织、管理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肖某某管理店面实务,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水电维修,刘某乙负责收银,肖某某妻子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管理财务,并聘请被告人李某某做店面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向顾客介绍服务项目,安排顾客进包厢,聘请裴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负责接待和引见顾客。2018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购买百分之十五的股份成为股东。至此,形成一个以肖某某占股40%,被告人刘某甲占股20%,被告人李某某占股15%,刘某乙和罗某某分别占股12.5%,并由被告人徐某某管理财务的组织卖淫团伙。

案发前,沐莲池休闲会所共有卖淫女10余人。自经营以来,每天的营业额少则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一个月营业额20余万元,净利润约十万元,所得利润由各股东分配。2018年5月该会所营业额为327390元,2018年6月1日至6月13日营业额约为17万元,组织卖淫近400人(次)。

2018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对沐莲池休闲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邓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十二人(已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沐莲池微信群”的人员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16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4、同案犯刘某甲、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组织10人以上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和李某某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三被告人且均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1112****。

2、案卷材料五册;

3、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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