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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朱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深州市**镇**村人,住衡水市**家园**室,务工。2012年5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黑龙江省望奎县人,住衡水市**小区**室,司机。无前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衡水市景县**镇**村人,住衡水市**街**家属院**室,个体劳动者。2015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等人在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无敌烧烤吃饭。期间,朱某某去烧烤店门前停放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旁边“方便”,被在此说话的李某某及其朋友发现,朱某某与几人争吵后道歉离开。之后,朱某某喊刘某甲从饭店内出来去找李某某等人理论,双方开始互殴,后朱某某跑回饭店拿啤酒瓶、刘某甲拿热水壶及餐盘对李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刘某乙等人也从饭店出来,李某某等人见状逃跑。朱某某用未打开的瓶装啤酒砸向李某某的黑色帕萨特车的右后门玻璃,刘某甲踹向车辆的右前门及右后门,并返回店内搬出一箱啤酒瓶砸车。李某某看到车辆被砸,返回查看车辆情况时被刘某乙拽住脖领拖拽到被砸车辆附近,使李某某无法阻拦两人的砸车行为,刘某甲使用啤酒瓶砸向李某某后背,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被打逃跑后,刘某甲继续用啤酒瓶砸车。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李某某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57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梅

检察官助理:庞晓飞

2020年76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住衡水市**家园**室;

2.被告人朱某某住衡水市**小区**室;

3.被告人刘某乙住衡水市**街**家属院**室;

4.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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