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街道**小区。因赌博行为,于2015年9月被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90**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因赌博行为,于2017年9月被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某甲:2019年6月27日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曾某甲在“运**”手机APP软件上注册虚假物流公司账号,发布虚假的货运信息,而后利用他人微信号,冒充物流公司业务员与货车司机联系,谎称有货物运输需求,以收取信息费为由骗取全国各地共七十余名货车司机共计46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利用微信号“x**x”分别骗取陶**、韩**等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600元;
2.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曾子某甲利用微信号“**7”分别骗取郑**、吴**、付**等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00元;
3.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利用微信号“**5”分别骗取李**、冯**、蒲**、张**等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500元;
4. 2019年7月6日、22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利用微信号“**9”分别骗取于**、李**、赵**等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00元;
5.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利用微信号“**2”分别骗取霍**、王**、刘**等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200元;
6.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利用微信号“**2”分别骗取张**、禹**、王**等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200元;
7.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曾子某甲利用微信号“**0”分别骗取韩**、李**、欧某甲等十一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00元;
8.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利用微信号“**”分别骗取陈**、赵**、张**、项**等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00元;
9.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利用微信号“**”分别骗取聂**、张**、韦**等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对诈骗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微信交易记录、登记信息、说某甲、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某甲细证某甲、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伍**、童**等所作证言;3.被害人付**、郑**、吴**、蒲**、李**、张**、冯**、陈**、项**、张**、赵**所作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所作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提供微信登记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某甲、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曾子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皆系主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曾某甲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