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3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农村信用联社中小企业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捕前住多伦县**街**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被告人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311973********,汉族,专科文化,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捕前住多伦县**街**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301978********,汉族,中专文化,原**农村信用联社业务发展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乌某某,男,蒙古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01964********,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原**农村信用联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正蓝旗**区**组**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75********,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信用合作联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街**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82********,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小企业信贷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80********,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原任**农村信用联社业务发展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镇**路**楼**单元**室。
被告人闫某某,男,满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71********,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路**号,
被告人刘某丙,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75********,原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任业务发展部**,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街**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8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街**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271988********,**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区**号楼**单元**。
被告人康某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80********,原**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区**号楼**单元**。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04261986********,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311982********,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小区**楼**单元**。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支某某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任多伦县信用联社中小企业信贷部**期间,为完成降低不良贷款任务,于 2014年至2016年间,刘某甲利用其朋友或亲戚郭某某、张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丁,邵某某,刘某丙、武某某顶名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共计2060万元,在办理以上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信贷员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进行贷前调查,未形成贷款档案,刘某甲没有对贷款严格审查、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刘某丙未进行风险评估,被告人支某某作为信用联社**未经过贷审会和理事会审核而签字通过,予以发放,以上贷款贷款人均没有使用。
二、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办理雷某某顶名贷款300万元。蒋某某(另案处理)时任业务发展部**没有认真审查该笔贷款,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调查员,没有进行贷前调查,支某某未经过审贷会和理事会审核而予以违法发放。雷某某本人并未使用,大部分用于偿还逾期不良贷款,其中的100万元经贷款实际申请人郭某乙同意,借给刘某甲个人使用,至今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50万元、利息48万余万元而不能归还。
三、由于以上贷款逾期部分无法归还,2016年7月被告人乌某某作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开会议,会议通过重新发放几笔新贷款,用于偿还张某某等八笔贷款的尾欠款,由刘某甲作为前期的贷款责任人提供了亲属及朋友刘某丁、提某某、任某某、刘某丙四人为贷款的借款人,并提供担保人或担保公司,审贷委会议成员被告人支某某、被告人闫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殷某某均同意并违规予以发放四人顶名贷款1020万元。在以上四笔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各被告人均知道四笔贷款的真正用途,信贷员被告人王某乙与梁某某未进行真正的贷前调查,完成了形式上的资料齐全和层层报批审批程序,并擅自改变了贷款用途,全部用于偿还前八笔违法发放的贷款的尾欠款,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380万元,被告人支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260万元,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960万元,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02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020万元,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020万元,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020万元,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120万元,被告人刘某丙涉嫌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参与违法发放贷款2310万元,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违法发放贷款10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参与违法发放贷款570万元,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支某某、潘某某、乌某某、王某甲、刘某乙、闫某某、殷某某、刘某丙、梁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康某某、杨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违规发放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远欣
2019年7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被告人支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3. 其他被告人均居住起诉书中现居住地。
4、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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