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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徐某甲窝藏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1******3018,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抚顺市**编制**,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路**社区**号楼**。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202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现住抚顺市顺城区**小区**座**。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末,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徐某乙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刘某甲,让刘某甲帮忙为徐某乙提供住处。刘某甲将其姐夫王某某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号楼361的房子提供给徐某乙居住。

2019年10月末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徐某乙涉嫌犯罪后,仍让徐某乙在其提供的房子继续居住。

2019年11月27日13时40分,民警在抚顺市顺城区**路**小区**楼下将被告人徐某甲抓获。

2019年11月27日13时20分,民警在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室内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契证、结婚证、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汪某某和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和徐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巍

                          检察官助理:单运磊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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