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组建名为“开心97687”的微信群,组织群成员以“辣手衢州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元钱。刘某甲与其妻子被告人徐某某,一同拉人进群及收取抽头。在“辣手衢州麻将”内,每盘麻将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累计分数。二人每盘向5分至10分的参赌人员收取1元抽头,向10分以上的参赌人员收取2元抽头并在微信赌博群中以微信红包形式收取。“辣手衢州麻将”推出“跑得快”玩法后,二人每盘向以“跑得快”方式赌博的得分10分以上的参赌人员收取2元抽头。
2019年2月,刘某甲因组建的微信赌博群内出现封号等情况,便要求群成员注册聊天软件“吹牛”账号,随后其在“吹牛”软件内组建了聊天群。参赌人员通过在群里发零钱红包、云红包、支付宝红包来支付抽头费。2019年5月中旬,刘某甲将“吹牛”赌博群解散。
刘某甲、徐某某共计抽头35578元,案发后,二人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陆学礼、刘某乙、毛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刘某甲、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刘某甲、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现在江山市峡口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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