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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建建,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罗仔,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号,现住址茶陵县**街道**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彭某某199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4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4年7月1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决定在**县**镇**村洪水龙彭某某和彭某甲的林场内开设赌场谋利。于是被告人刘某甲联系彭某某租赁其洪水龙林场内的板房供人聚众赌博,刘某甲提出场地租金根据赌场效益情况而定,彭某某当场答应将林场内的板房给予刘某甲开设赌场。彭某某安排彭某甲将每日收取的租金作为林场的收入进行保管。被告人刘某甲准备好扑克牌、香烟、矿泉水、槟榔、塑料凳子等物品后电话通知彭某某、邹某某、段某某、刘某丙等二十余人到洪水龙林场聚众赌博。该赌场采取每向发三张扑克牌打“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一般有四至七人坐向,其他人以“丢石头”的方式参赌。赌注为最低100元起注,上不封顶。赌场由刘某甲或段某某充当“和手”进行抽水,抽水金额视每把牌桌面下注的情况而定,每把抽取100元至200元,每天抽取的水钱达到5000元左右。刘某甲每天在散场之后根据抽取水钱的多少支付给彭某某的弟弟彭某甲500元左右的场地租金。后彭某某帮刘某甲以每天200元的工资找到洪水龙分路口开小卖部的胡某某帮赌场望风放哨,刘某甲还以200至300元每天的工资请彭某甲提供现金给参赌人员微信转账。该赌场一直开到2020年4月初关闭,持续时间二十多天,刘某甲抽头渔利达80000余元,彭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举报线索材料、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刘某乙、吴某某、邹某某、刘某丙、李某甲、谭某某、刘某丁、段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智彪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侦查案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五张。

3.换押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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