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77********,汉族,文盲,打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栋**室,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81********,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公寓**,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湾**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泰兴市**镇**幢**室,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以被告人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共谋以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方式谋取利益,并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招揽客户。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将获得的人员信息发送给他人以伪造假证件、假印章,后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客户。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沈某某出售伪造的房产证1本、姓名为孔某某的教师资格证1本,被告人刘某甲获利人民币900元。
2.2018年1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张某甲出售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4本、“泰州市高港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专用章”、“泰州市高港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印章2枚及其他内容的印章4枚,被告人刘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何某某出售伪造的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8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本,被告人刘某甲获利人民币1100元。
另外,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明知姓名为张某乙的中国医科大学的毕业证书系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仍将该毕业证书贩卖给沈某某,得款人民币300元;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姓名为阎某某的华中科技大学的毕业证书2本、学位证书2本均系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仍将上述证书贩卖给阎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所在的公司承接了上海浦东机场一店铺装潢工程,为顺利施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联系,让被告人刘某甲办理了姓名为何某某、余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共2本、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8张,并支付了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顺丰速运将上述证书邮寄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证书分别交给余某某等人,以应对监理人员检查。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张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被告人张某甲从沈某某处接手经营泰州市高港区**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因其本人及公司老师未取得教师资格,为应对教育局的检查,2018年1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联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办理了名为“葛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张某甲”的教师资格证4本,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刘某甲伪造“泰州市高港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专用章”、“泰州市高港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印章2枚及其他内容的印章4枚。后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顺丰速运将上述证书、印章邮寄给被告人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表、机构详情、物流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嘉定区**路**公寓**,联系方式1561878****;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高港区**组**号,联系方式1518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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