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蒙古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93********,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镇**居委会**段**号,现住库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蒙古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95********,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现住库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广告设计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蒙古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9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镇**居委会**段**号,现住库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库某某公路段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北京赛车PK10”赌博软件及其同类型赌博软件,在网络上组织赌博,自2017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卢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接受参赌人员赌资并将其转账给上线庄家赖某某,合计接受投注16笔1651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月9日至2月10日期间,通过相同方式,在网络上组织赌博,并建立赌博微信群,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被告人刘某甲组织网络赌博,于2018年1月29日至2月10日期间,让被告人张某甲帮助刘某甲管理赌博软件,被告人刘某甲在组织网络赌博期间,接受参赌人员赵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长某某、张某丁、卢某某、解某某等人投注,并将赌资转账给上线庄家余某某和许某某,合计投注赌资128笔482039.32元,获利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使用被告人张某甲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接受投注91笔248126.32元,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张某乙的支付宝账户接受投注20笔166908.00元。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库某某公安局投案;2019年6月18日,经库某某公安局合法传唤,被告人张某乙到案,2019年6月20日,经库某某公安局合法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北京赛车PK10”软件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交易记录光盘;
2、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曹某某、宋某某、卢某某、高某甲、梁某某、赵某某、张某丙、刘某乙、李某某、张某丁、高某丙、陈某乙、王某某、解某某、李某乙、刘某丙、靳某某的证言;
4、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建立网络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数额498549.32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给被告人刘某甲的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张某甲帮助收取赌资248126.32元,被告人张某乙帮助收取赌资415034.32元,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超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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