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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张某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某镇某某村务农,因非法处置污染物于2017年11月1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强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某某乡某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某某乡某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某某镇某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白某某、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耿某某(在逃)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白某某、翟某等人,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非法放贷、讨债中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恐吓他人,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共实施了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1、2014年农历10月份,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三次拘禁有经济纠纷的刘某丙。

2、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等人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三次在放贷公司非法拘禁彭某某,拘禁时间分别为5小时、5小时、7小时左右。

3、2015年6月25日,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解某某、翟家兴、刘向南(另案处理)在无极县市庄村耿某某占有的一家皮革厂内非法拘禁芦军强。

4、2015年8月27日,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某与解某某、靳某某、翟某某去芦某某家要账,芦某某喝农药自杀未果。

5、2015年夏天的某一天,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到西两河村彭某某家外墙泼漆,刘某乙、刘某甲在彭某某家外墙上写“欠账还钱”几个字。

6、2015年至2016年间,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另案处理)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刘某丁的本田雅阁轿车扣走。

7、2016年年初,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另案处理)将牛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扣走,该面包车为与耿某某有经济纠纷的刘某戊(牛某某姑父)所购买,登记在牛某某名下。

8、2016年4月1日,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将有经济纠纷的卢某甲儿子卢某乙开的别克轿车在一厂子门前扣走,后卢某甲给了耿某某4万元将车赎回。

9、2016年12月份,耿某某(在逃)将刘某丁、李某某后叫到放贷公司后,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靳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拘禁有经济纠纷的刘某丁、李某某,刘某丁上午10点左右到的放贷公司下午6点左右离开,李某某来进上午11点左右到的放贷公司下午4点左右离开,期间耿某某还指使靳某某将李某某去的面包车扣押。

10、2016年间,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另案处理)到西两河工地上将欠债人芦某甲的设备拉走变卖。

11、2017年2月份,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两次在公司非法拘禁刘某已、牛某某,每次拘禁时间为8小时、8小时;2017年下半年,耿某某(在逃)又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白某某在公司非法拘禁刘某已、牛某某6小时左右。

12、2017年初夏的某一天晚上,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往与其有经济纠纷的芦某甲家外墙上泼漆。

13、2017年初夏的某一天晚上,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到南汪村芦某甲军强家墙上泼漆,张某某又唆使翟某共同作案。

14、 2017年7月22日,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到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李某某家外墙上泼有色液体,经物价鉴定损失为467.68元。

15、2017年7月26日,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到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李某某家外墙上泼有色液体,经物价鉴定损失为738.31元。

16、2017年8月20日22时许,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到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李某某家外墙上泼有色液体,经物价鉴定损失679.05元。

17、2017年8月30日凌晨30分左右,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往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李某某家外墙上泼漆,刘某某又指使刘营作案,刘营自己(治安拘留)驾驶一辆摩托车往李某某家外墙上泼有色液体造成墙面污损,经物价鉴定损失为1044.18元。

18、2017年9月1日凌晨1点左右,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某家外墙上泼有色液体,张某某唆使翟某和刘某庚(治安拘留)作案,造成墙面污损;2017年10月3日23时许,耿某某(在逃)指使张某某、白某某给李某某家外墙上泼漆,张某某又唆使翟某,三人共同作案,造成墙面污损。经物价鉴定该两次损失共计3568.29元。

19、2017年某一天,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到彭某某家外墙、大门泼漆。

20、2017年腊月的一天,耿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与大个 (正在核实身份)、老坏(正在核实身份),上午10时许去刘某丁的担保人牛某甲家将牛某甲带到放贷公司, 下午5点才让牛某甲离开。 第二天上午耿某某又指使张某某、大个、老坏将牛某甲从家中带到耿某某的放贷公司, 一直到下午一点又将牛某甲带到无极县城西的6号水世界8848号房间看管起来,一直到到下午5点才将牛某甲送回家,张某某、 老坏当晚吃住在牛某甲家,第三天早上又将牛某甲带到耿某某的公司由老坏、大个看管,到了下午将牛某甲送回,张某某、翟某等人晚上又在牛某甲家吃住,第四天上午老坏把牛某甲带到耿某某的放贷公司,老坏、张某某一直看管牛某甲到下午三点才让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翟某等人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白某某、翟某多次任意毁损财物,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2019年8月21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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