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路**,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2********,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路**,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2********,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路**,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因刘某甲与刘某乙的工资问题与二人的雇主张某丙、付某某夫妇发生纠纷,廖某某登上渔船阻拦卸货,付某某制止无果后报警。龙王塘边防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玄某某、李某甲,协勤李某乙到场了解情况。民警李某甲多次要求廖某某下船配合调查,但廖某某拒绝下船,并挑衅、辱骂民警,用矿泉水瓶投掷李某甲,李某甲遂上船欲控制廖某某。与此同时,刘某甲、刘某乙在岸上辱骂、撕扯民警玄某某致使其警服衣扣脱落。民警李某甲登船后,刘某甲、姜某某上船与廖某某共同对李某甲围攻,刘某甲勒住李某甲脖子,廖某某、姜某某对李某甲头面部、身体抓挠、撕扯,廖某某多次扇打李某甲耳光。李某甲挣脱后,廖某某自行倒地,刘某甲、姜某某见状多次威胁、恐吓和谩骂民警。李某甲在船尾打电话呼叫增援时,刘某乙上船撕扯李某甲,欲把其推入海中。
四被告人妨害民警执法过程中,现场有大量人员聚集、围观,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增援民警到达后,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姜某某抓获到案,廖某某被送往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并于当晚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伤情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庄某某、付某某、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龙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姜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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