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胡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14时,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以新闻工作者的名义在广某某**村村西的被害人刘某乙**厂内录像,并恐吓刘某乙要把其**厂内的污染情况曝光发布到网络上,被害人刘某乙迫于压力给了被告人刘某甲和崔某某3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反馈核实刘某甲等人不是记者身份的函;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冒充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身份,敲诈勒索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因两人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谅解,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崔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次要的量刑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对刘某甲、崔某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可根据社区矫正结果确定适用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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